(2008)雁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进良与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良,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张进良,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童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良与被告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