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杭州永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杭州永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锦林。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杭州永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杭州永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7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