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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云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银华。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