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云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银华。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