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玲妹与王善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妹,王善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黄玲妹。被告:王善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妹诉被告王善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妹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玲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玲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黄玲妹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