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蔡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蔡玉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李跃进。被告蔡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诉被告蔡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善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