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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蔡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蔡玉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李跃进。被告蔡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诉被告蔡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善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