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翟文与翟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翟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翟文,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韩宏哲,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越,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与被告翟越委托购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