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义,张雷、王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义。被执行人张雷、王秋林。王志义申请执行张雷、王秋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义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7094.0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雷、王秋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雷、王秋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4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雷、王秋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