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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天虹化工有限公司与熊连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天虹化工有限公司,熊连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深圳天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同富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锦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熊连社(又名熊建设),1971年3月27日出一。委托代理人熊平社,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熊连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诉讼证据不足为由,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熊连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