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刘某甲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任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任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振兴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吕元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文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