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590号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志庆。被告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通用提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