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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全贵平与被告孔俊刚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贵平,孔俊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全贵平,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孔俊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贵平与被告孔俊刚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贵平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贵平撤回对孔俊刚的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全贵平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