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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红艳与徐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艳,徐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郑红艳。被告:徐榆。原告郑红艳诉被告徐榆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星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代付购买彩票的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归还时间。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举证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郑红艳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今月底还壹仟圆,下月底之前还款壹仟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榆于2008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元的借条一份,并承诺于同年4月底归还1000元,余1000元于5月底前归���。现被告未依约归还所借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予偿还,应承担继续偿还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榆偿还原告郑红艳借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记员于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