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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涡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殿军与被执行人刘宗保买卖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殿军,刘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涡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曹殿军,男,49岁,汉族,住涡阳县石弓镇。被执行人:刘宗保,男,49岁,汉族,住涡阳县石弓镇。申请人曹殿军与被执行人刘宗保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曹殿军与被执行人刘宗保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张振领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