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慧玲与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慧玲,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邱慧��,女,1953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邱慧玲申请执行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523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