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乔玉娟与嘉善金巴蕾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娟,嘉善金巴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乔玉娟。委托代理人:乔见光。被告:嘉善金巴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华东建材市场南区4幢7室。法定代表人:顾伟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娟与被告嘉善金巴蕾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娟于200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玉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玉娟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