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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8-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姚永生、胡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生,胡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永生。因本案于2008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艳杰。被告人胡明。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永生、胡明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永生及其辩护人张艳杰、被告人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姚永生、胡明与樊林波(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刀具、胶带纸、塑料绳等作案工具,进入本市西湖区荷花苑38号2楼11室,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殴打捆绑、持刀威胁,并通过翻找室内财物、向被害人吴某逼问银行卡密码等手段,劫得诺基亚321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0元)、惠普NX61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人民币300元及信用卡三张。后樊林波从其中的农行卡(卡号:62×××11)中提取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姚永生、胡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姚永生辩称其三人事先没有预谋抢劫,且案发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永生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退赃,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明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姚永生、胡明与樊林波(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刀具、胶带纸、塑料绳等作案工具,进入本市西湖区荷花苑38号2楼11室,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殴打捆绑、持刀威胁,并通过翻找室内财物、向被害人吴某逼问银行卡密码等手段,劫得诺基亚321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0元)、惠普NX61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人民币300元及信用卡三张。后樊林波从其中的农行卡(卡号:62×××11)中提取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诺基亚手机及人民币300元被追回,被告人姚永生、胡明的家属代其退还赃物惠普笔记本电脑和赃款人民币18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及陈述,证实其在本市西湖区荷花苑38号2楼11室住处遭三名男子抢劫的时间、地点、财物等情况。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男友吴某在住处遭人抢劫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永生处扣押诺基亚手机和人民币300元。4、农行卡取款记录,证实被害人吴某的农行卡于案发当天被领取人民币1800元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收条,证实二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的事实。8、被告人姚永生、胡明的供述,与前述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姚永生提出他们没有预谋抢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永生、胡明和樊林波三人预先准备刀具、胶带纸、塑料绳等工具,在被害人开门的瞬间即强行入户,持刀威胁,可见,三人事先就有抢劫的共同故意。故被告人姚永生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姚永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永生在供述共同抢劫犯罪事实时,交代了同案犯的名字和户籍地,属应当供述的部分,且公安机关是根据协查通报在当地进行认真排查、防控后在一客车上将被告人胡明抓获的。故被告人姚永生不构成立功,本院对被告人姚永生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亦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永生、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永生、胡明退还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永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