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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高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08-07-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方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王方兰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高碑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姚忠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庆文,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方兰。本院受理原告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劳动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因本人对该裁决不服已于2008年4月21日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却在2008年5月以后到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移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双方均对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被告已于2008年4月21日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于我院于2008年6月10日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故被告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方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