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邵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1602号 原告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董国军。 被告邵金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