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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铿豪针纺有限公司与平湖桐欣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景尚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铿豪针纺有限公司;平湖桐欣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景尚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84号原告:绍兴县铿豪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瑞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平湖桐欣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君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国华、钱林华。被告:上海景尚复合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景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铿豪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桐欣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景尚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铿豪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7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