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161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