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光良与毛彬雄、毛学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光良,毛彬雄,毛学敢,夏陈珠,黄钟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陶光良,泰顺县碑排乡××职工。被执行人毛彬雄。被执行人毛学敢,务农。被执行人夏陈珠,务农。被执行人黄钟弟,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光良与被执行人毛彬雄、毛学敢、夏陈珠、黄钟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了(2006)泰执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彬雄继承所得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76号房屋一间。现因被执行人毛彬雄于2008年7月14日履行了该案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彬雄继承所得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7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