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林群与被告成都鑫智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群,成都鑫智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徐林群。被告成都鑫智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案由:其他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徐林群诉成都鑫智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林群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林群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岳 平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