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08-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银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银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738号原告: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1044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银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银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