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与嘉善福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嘉善福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投资人:丁世峻。被告:嘉善福毅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嘉善福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世豪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