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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晓曼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曼,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宋晓曼,女,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负责人胡均安,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宋晓曼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20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