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滨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沈利祥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祥,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陈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沈利祥。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被告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雪荣。被告陈建文。原告沈利祥诉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沈利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亚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