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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青海与倪国云、郭娟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海,倪国云,郭娟美,陆雪珍,陈幼姑,孙传忠,章国园,虞红霞,章水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陈青海。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云。被告:郭娟美。被告:陆雪珍。被告:陈幼姑。被告:孙传忠。被告:章国园。被告:虞红霞。被告:章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海与被告倪国云、郭娟美、陆雪珍、陈幼姑、孙传忠、章国园、虞红霞、章水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青海撤回对倪国云、郭娟美、陆雪珍、陈幼姑、孙传忠、章国园、虞红霞、章水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依法减半收取1,456元,由陈青海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