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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广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科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科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西安广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峰,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雷,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科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三路/div>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广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5元。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