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榆镇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榆镇民初字第44号原告党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仲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