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鑫通达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鑫通达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3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大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川生。被告四川省鑫通达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御街8号。法定代表人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鑫通达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本院减半收取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00元,由原告四川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璟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