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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路中段鱼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冢本幸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强,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雅荷花园**。法定代表人徐贵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