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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朱从华、陆荣生等与林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华,陆荣生,林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朱从华,男,195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陆荣生,男,194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宝礼,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铭,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籍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风美村朴秀下。现下落不明。(370283760503932)原告朱从华、原告陆荣生与被告林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从华、陆荣生的委托代理人韩宝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从华、陆荣生诉称,1998年被告承包潍莱高速公路山旺一号大桥施工中雇佣了由原告组织的施工队,尚欠工资176601.44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被告林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承包潍莱高速公路山旺一号大桥的工程,并雇佣了由二原告组织的江苏民工进行施工。1998年1月21日,被告林铭及林铭所雇佣的会计陈明壮为原告二人出具欠补贴费1000元欠条一支,1998年11月16日,结算人陈明壮出具欠工资款168989.44元欠条一支,1998年12月15日,经办人陈明壮,欠款人林铭出具工资款6612元欠条,合计欠工资款176601.44元。本院查阅了本院(1999)平云民初字第23号案卷材料,证实了陈明壮是被告的会计。2008年3月19日,原告诉来处理。2008年3月21日,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8年3月25日,被邮局以被告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2008年4月11日,本院发出开庭公告,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三份、本院(1999)平云民初字第23号案卷材料及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承包工程雇佣原告组织的施工队欠工资款176601.44元事实清楚,应予清偿。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铭付给原告朱从华、陆荣生人民币176601.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代玉光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