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牛志波与姜立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波,姜立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牛志波。被告姜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波诉被告姜立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