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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全明与张伍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明,张伍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吴全明。委托代理人吴细远,干部。被执行人张伍风。申请执行人吴全明与被执行人张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泰三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全明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伍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伍风在2008年3月10日前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全明借款本金35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按月息53元从200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07年3月26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14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伍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全明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