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倪世明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世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倪世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吕聚全,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世明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世明于2008年7月15日以对方已给付土地分配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世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37.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