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晓虹与张军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虹,张军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晓虹,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高新万汇企业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孙玉枝,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焦作人,现住西安市,西安华燃九安报警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军富,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陕西丹凤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交警支队科研处干警。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虹与被告张富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晓虹于2008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虹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