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房杰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杰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548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迪科(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慈溪分公司技术部经理。被告:房杰丰,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杰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