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马有新与潘发根、王庆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新,潘发根,王庆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45-1号原告:马有新。委托代理人:孔凡富、应大土。被告:潘发根。被告:王庆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新诉被告潘发根、王庆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新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发根、王庆宪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新撤回对被告潘发根、王庆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289元,由原告马有新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