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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马有新与潘发根、王庆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新,潘发根,王庆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45-1号原告:马有新。委托代理人:孔凡富、应大土。被告:潘发根。被告:王庆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新诉被告潘发根、王庆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新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发根、王庆宪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新撤回对被告潘发根、王庆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289元,由原告马有新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