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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与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地址新余市北竹山路。法定代表人胡秋玲,该学院董事长兼校长。被执行人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与被执行人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2007)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洪斌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小菊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