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06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刚涛。被告:沈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新业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涛,被告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199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由于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不履行家庭义务,并有外遇,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女每人抚养一个。被告沈某甲辩称:我对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我没有外遇,虽然现在两人分隔两地,但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绍兴县原柯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丙。自去年秋天起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夫妻之间出现裂痕,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已历经十多年,期间还生育了两个子女,应该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而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交流沟通,多为家庭、子女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的诉讼的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