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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侯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恒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吴建恒;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星念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第19号原告吴建恒,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区。委托代理人朱阳,系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致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述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国、骆莎,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成都星念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戊区2—1—2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恒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恒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骁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