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张佃彪、冯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张佃彪,冯广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王晓梅,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佃彪,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冯广涛,男,成年,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梅与被告张佃彪、冯广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8年7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对被告张佃彪、冯广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及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