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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庞锋海与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锋海,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庞锋海,曾用名庞国庆,被告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酒十路93号。法定代表人屈书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仵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蒲城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锋海与被告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锋海以其与被告积极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锋海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受理费180元。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