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胜利、张拥军与张裕峰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张拥军,张裕峰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张胜利,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拥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G7-A0803.被告张裕峰,男,汉族,年龄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冀进才,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张拥军诉被告张裕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张拥军于2008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张拥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张拥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48元,由两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