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超与靳晓娟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76号申请人王超与靳晓娟抚养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的(2004)长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超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无确切住所,申请人未提供相应执行线索,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本院的(2004)长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户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