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尚亿洪与郑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亿洪,郑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尚亿洪。被告:郑丰云。原告尚亿洪与被告郑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亿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丰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丰云于2007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丰云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被告郑丰云于2007年8月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的要件,具有证明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事��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郑丰云理应及时偿还借款,现其未予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丰云偿还原告尚亿洪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季平审 判 员 马琴芳人民陪审员 施传雄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别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