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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童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童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29号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