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姜玉良与吴厚山、侯庆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良,吴厚山,侯庆华,吴仁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姜玉良。被告:吴厚山。被告:侯庆华。被告:吴仁俊。法定代理人:任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良与被告吴厚山、侯庆华、吴仁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