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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昌杰与被告彭昌和、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杰,彭昌和,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罗昌杰,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彭昌和,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星光路企业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昌杰与被告彭昌和、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昌杰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昌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昌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罗昌杰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