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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勤华与季涛、李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华,季涛,李卫东,孙德良,李荣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徐勤华,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委托代理人焦庆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涛,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李卫东,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孙德良,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荣强,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告徐勤华与被告季涛、李卫东、孙德良、李荣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孙德良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德良鲁Q×××××车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