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勤华与季涛、李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华,季涛,李卫东,孙德良,李荣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徐勤华,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委托代理人焦庆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涛,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李卫东,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孙德良,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荣强,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告徐勤华与被告季涛、李卫东、孙德良、李荣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孙德良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德良鲁Q×××××车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